职权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备案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商务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84909

实施依据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辖区规模发卡企业进行备案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核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核发决定的;

6.在备案或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实施审批,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核发的理由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备注